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0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保结算参数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数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仍按原标准不变。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08年1月份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低于1143元/月;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低于800元/月;在县劳动就业中心代理参保的档案寄存人员的缴费仍按原标准不变,提前退休人员缴费不足10年的,按当年一次性预留10年的缴费标准补足,办理劳务派遣的职工缴费标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80%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费,2008年一次性预留10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统帐结合缴费标准12345元,大病统筹缴费标准6240元。
二、参保时间的界定
凡应在2002年元月医保启动时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均应从2002年1月起补缴医保费,由县劳动就业中心代理参保的档案寄存人员均应从2004年1月起补缴医保费。在补缴医保费期间,个人帐户可按规定标准划入,但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原单位负担。
三、调整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次均定额
由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扩大,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随之增加,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次均定额上调为2200元。
二○○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障 职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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