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政策,在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进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定点医院结算办法
将原“与定点医院设立的参保患者住院时间少于5天的病例(住院分娩除外)不算定额”的规定,调整为“参保患者住院时间少于5天的病例(含住院分娩),按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办法按实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次均定额的,按次均定额支付”。该结算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调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有关规定
参保的退休人员及属于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一次性缴费人员,从缴费之月起按规定划拨个人帐户,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三、取消医保免付期
凡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医保费后,取消6个月的医保免付期,个人帐户从参保之月起划拨,统筹支付从缴纳医保费后次月享受。
四、调整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征缴划拨和结算办法
(一)取消“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申请办理参保时,应先到县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之规定。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原按季缴费调整为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应在上年度的12月31日前。个人帐户40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一次性按年划入,40周岁以上(含40周)按缴费基数3.7%一次性按年划入。
(三)取消“在缴费6个月内按缴费50%划拨”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医保关系转移、停保、死亡的人员,个人帐户按年度结算。
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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